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

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江苏星洋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5973号
再审申请人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星洋电机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郑州星洋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所欠被申请人货款数额及收到申请人的解除合同函件的情况均无异议。由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数量少,被申请人不能实现盈利的合同目的,故通过公证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合同函件,此方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收到解除函件后,未提出异议,也未提起诉讼和仲裁,原审据此认定解除函件生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作协议》终止,并无不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故原审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判令申请人支付所欠被申请人货款并无不当。 综上,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源 审判员 张新峰 审判员 宋 威
书记员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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