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81执1606-2号
申请执行人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存款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长君
执行员 牛志伟
执行员 李建新
书记员 孙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