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

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3657号
再审申请人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2月28日,涿州公司与广云公司双方经协商,对交货期限作了重新确认:粗轧机交货时间为2012年4月5日,精轧机交货时间为2012年5月5日;而实际上粗轧机交货时间为2012年5月6日,精轧机交货时间为2012年8月26日。因此二审认定涉案粗轧机、精轧机逾期交货,事实依据充分。至于涿州公司申请再审提出2012年2月28日传真件系广云公司变造的问题。经查,一审诉讼期间,涿州公司与广云公司双方均提交了2012年2月28日的传真件,且双方对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因此涿州公司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依据。由于调试工作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涿州公司与广云公司双方于2013年6月23日达成《广云铝业冷粗轧机调试协议》,对2013年6月21日粗轧机进度碰头会汇总的问题,涿州公司承诺在2013年6月26日前解决完成,广云公司提出汇总问题如不能按时完成,每天罚款5000元,承担广云公司因延期投产造成的损失。但涿州公司没有在承诺的时间前解决完成。二审据此判决涿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涿州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涿州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涿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陈 颖
书记员  梁艳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