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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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2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博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路181号3**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博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20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博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博耀建设有限公司款项3983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执行款898.19元,本院予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关于本案扣划款项的处理,优先扣除对被执行人***罚款898.19元。截至2021年8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博耀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28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