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执保13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西路。
被申请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189727xx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兰干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诉与被申请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781035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78103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