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董锡成,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结路扬帆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靖俊,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团结路扬帆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佐军,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新2801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娜
审  判  员   森德木
人民 陪 审员   高爱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罗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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