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董锡成,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结路扬帆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靖俊,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团结路扬帆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佐军,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扬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扬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新2801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娜
审 判 员 森德木
人民 陪 审员 高爱军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