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千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千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维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3138号
原告:巩义市千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杜甫路45号8号楼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7XR856A。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杜甫路45号8号楼附42号。
法定代表人:白由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章,巩义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维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兴旺村兴黄路30号2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6097523E。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竹柏路266号宜号公馆522室。
法定代表人:应林法,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巩义市千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维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巩义市千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巩义市千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千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巩义市千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会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