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通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王举与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28民初1090号
申请人:王举,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东路17号1号楼中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景忠,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王举与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举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开户的100148440116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开户的100148440116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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