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通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西龙头乡人民政府、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老窝铺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28民初1090-1号

申请人:王举,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东路****楼中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景忠,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西龙头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龙头乡政府),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西龙头乡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职务:乡长。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老窝铺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窝铺乡政府),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老窝铺乡div>

法定代表人:袁国利职务:乡长。

申请人王举与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西龙头乡人民政府、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老窝铺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1090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开户的100148440116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申请人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故解除对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开户的100148440116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和解,且申请人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故解除对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开户的100148440116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开户的100148440116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