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甲与孟某某、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81执67号之五
申请人***,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巨宝庄镇九号村。
申请人***甲,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巨宝庄镇九号。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
被执行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富邦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2017)内09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61208090100254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1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
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
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
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
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