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富邦小区后楼二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党政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呼飞鹏,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雨,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6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诉求曾经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出,回民区人民法院也进行了调查审查,现被上诉人诉求索要质保金与回民区审理的案件属于相同案由,为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应由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有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