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孟某某、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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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81民初110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

委托代理人***,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个体,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