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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81民初110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丰镇市人,住丰镇市。
委托代理人***,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个体,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