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民终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皇甫燕,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健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不服丰镇市人民法院(2016)内098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向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内蒙古祥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