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6民初3181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住**县。
被告:甘肃德美地缘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川镇滨河路冷链物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并于2022年12月12日追加被告甘肃德美地缘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甘肃德美地缘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下给付未付蔬菜款为由,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苟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