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友达楼宇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友达楼宇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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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713号

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朱弘业,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定飞,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雅勤,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赵杰,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友达楼宇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有,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蒋立,系董事长。

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友达楼宇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丛宝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荀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