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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713号
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朱弘业,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定飞,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雅勤,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赵杰,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友达楼宇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有,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蒋立,系董事长。
原告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友达楼宇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丛宝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荀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