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9)内0291执264号九原区麻池镇宇环化工经销部申请执行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91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原区麻池镇宇环化工经销部
被执行人: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九原区麻池镇宇环化工经销部与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九原区麻池镇宇环化工经销部依照(2018)内0291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91465元、申请执行费11316元,共计90278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于2019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鲁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信心;经传统财产查控,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营业场所查看,被执行人处于无人状态。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尚有902781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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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武凤革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