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3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吉美商贸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2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标的140050元、案件受理费24638.3元、执行费213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9月20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包头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车辆下落不明,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尚有140050元、案件受理费24638.3元、执行费213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雅琴
审 判 员  王兴文
人民陪审员  王忆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纳敏夫
书 记 员  贾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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