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632号之一
原告: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T2B1M6K,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镇政府106室。
负责人:王积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斌,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WQG4N0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与广州路交叉路口鑫凯大厦B栋11楼1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7DHX8W77,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李大营社区中石油加油站对过高速路口南临。
负责人:邵珠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新宽,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陈心雷,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曹明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与被告刘新宽、陈心雷、曹明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且原告申请撤诉,原告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4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2816元,共计6910元,由原告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负担2910元,由被告刘新宽、陈心雷、曹明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负担4000元。
审判员  董滕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