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6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T2B1M6K,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镇政府106室。
负责人:王积燕,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WQG4N0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与广州路交叉路口鑫凯大厦B栋11楼1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7DHX8W77,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李大营社区中石油加油站对过高速路口南临。
负责人:邵珠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新宽,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心雷,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申请人:曹明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刘新宽、陈心雷、曹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鲁1724民初26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刘新宽、陈心雷、曹明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9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刘新宽、陈心雷、曹明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92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816元,由申请人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滕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