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632号
申请人: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镇政府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T2B1M6K。
负责人:王积燕,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与广州路交叉路口鑫凯大厦B栋11楼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WQG4N0X。
法定代表人:李伟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李大营社区中石油加油站对过高速路口南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7DHX8W77。
负责人:邵珠海,经理。
被申请人:刘新宽,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心雷,曾用名陈新雷,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申请人:曹明强,曾用名曹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人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刘新宽、陈心雷、曹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刘新宽、陈心雷、曹明强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59200元)。申请人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BQ-22-254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区分公司、刘新宽、陈心雷、曹明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59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16元,由申请人菏泽聚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