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财保1号
申请人:山东天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办事处***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陵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路与广州路交叉路口鑫凯大厦B栋11楼1110室。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天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7816.95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山东天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7816.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