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沙都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科执字第653号
申请人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科右前旗察尔森镇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副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沙都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百利明,职务总经理
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申请人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沙都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沙都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内蒙古沙都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申请执行费4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沙都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沙都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债券、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