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科右前旗乳香飘蒙古族旅游村、兴安电力宾馆与某某、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申字第5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科右前旗乳香飘蒙古族旅游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察尔森水库院内。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安电力宾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热力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宁敏,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察尔森镇。
法定代表人:刘永权,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科右前旗乳香飘蒙古族旅游村、兴安电力宾馆因与被申请人***、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3)兴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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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武伟煜
代理审判员*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