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4执777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泰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008797-4,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添漫梁村。
法定代表人白太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旗顺家园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泰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审判员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智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