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泰发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与鄂尔多斯市泰发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原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
法定代表人*发明,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路桥公司,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康巴什。
法定代表人*发明,经理。
原告***、****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发祥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公司住址,致被告住址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友峰、***的起诉。
诉讼费13148元退还原告郝友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