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6民初262号
原告:冯某,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杭锦后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彦淖尔市锦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
法定代表人:*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锦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某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