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南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21662477C。

法定代表人:闫伟阳,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8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雨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