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南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21662477C。
法定代表人:闫伟阳,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8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1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雨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