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2159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宝信,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广仁岭风情商业街A地块4号楼101铺、102铺、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70084189Q。
负责人:杨宝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杨,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第三人: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21662477C。
法定代表人:闫伟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洋,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公司员工,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div>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第三人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刘立宇
人民陪审员 姚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