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2159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宝信,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广仁岭风情商业街A地块4号楼101铺、102铺、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70084189Q。

负责人:杨宝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杨,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第三人: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21662477C。

法定代表人:闫伟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洋,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公司员工,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div>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第三人承德冀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刘立宇

人民陪审员  姚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