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5执11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石德林,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男,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及法律事务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曲永伟,总经理。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50538.71元,截止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2909640.12元,本息合计9860178.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3月12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按照合同编号展期协议的约定偿还;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按照合同编号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0410.63元、负担执行费76903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0年12月28日发出限高令;2020年7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共五房产;2020年11月6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共五房产。经过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2月25日接受流拍财产。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已执行案件款10711273元,尚有利息138672.7元、案件受理费40410.63元、执行费76903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国 山

审判员 斯琴高娃

审判员 陈 伟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英 喆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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