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70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张国发,男性,196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根河市区中央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张国发、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公证处作出的(2022)呼伦海证内经字第272号公证书,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2432640.7元及贷款结清之日止的本金逾期罚息及利息复利。执行费267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内容如下:本案被申请人***、张国发、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计欠付申请人借款逾期本金150万元、逾期利息19789.17元、截止2022年3月16日本金逾期罚息457200元、利息复利5651.53元、以及自2022年3月17日起截止实际偿还之日的本金逾期罚息及利息复利:被申请人***、张国发、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日前偿还以上全部款项,如按期履行申请人放弃主张违约金45万元,如未按期履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5万元;执行费26726元,由被执行人***、张国发、根河市林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公证处(2022)呼伦海证内经字第272号公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牛 涛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