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巴林某某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35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镇工业园内(景远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皇城路白音诺尔街路北44号。
法定代表人:鞠海龙,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材料款及人工费735,12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5,00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1元,由原告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元,由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00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交至本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主要为:一、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21年6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无证券、无股票等其他财产性权益。对其名下车牌号码为蒙D×××××(三一牌)车辆、蒙D×××××(FYG牌)车辆、蒙D×××××(FYG牌)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以上财产不具备处分条件。四、2021年7月30日、8月20日、9月10日、10月9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21年10月1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朱 钢
审 判 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体洋
书 记 员  张稼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