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35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镇工业园内(景远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皇城路白音诺尔街路北44号。
法定代表人:鞠海龙,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乔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127.50元,期限为1年,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9日。
需要续行冻结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财产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体洋
书 记 员 张稼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