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有、巴林某某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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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22民初3788号
原告:**有,男,198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山,巴林左旗林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京都酒店北侧原法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鞠海龙,总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06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7日前原告给被告供应材料,被告合计欠款506300元。2019年9月17日被告抵顶给原告赛罕小区22号楼东单元1102室楼房一处,原告去楼房装修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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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楼房已被别人装修,原告在得不到楼房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还款5063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枚收款单,此款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原告**有为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煤粉灰、水泥,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煤粉灰、水泥款506300元,2017年9月17日被告将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赛罕小区22号楼东单元1102室以506300元的价格抵顶给原告,现原告未实际取得该楼房,该楼房已被案外人装修并实际入住。现被告欠原告粉煤灰、水泥款506300元。
以上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加盖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收款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有与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被告用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赛罕小区22号楼东单元1102室抵顶欠款,没有实际履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原告**有粉煤灰、水泥款50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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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1.5元,由被告巴林***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