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赤峰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敬恩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赤峰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劳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4民终5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宏泰劳服公司虽主张**建筑公司欠付其质感漆工程款,按照前述规定,应举证证实相应已完实际工程量,但其在原审期间未提交工程量确认单等直接、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审依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驳回宏泰劳服公司诉请并告知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宏泰劳服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赤峰宏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晓慧
审判员 吕浩杰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新
书记员 敖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