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1019号
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史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
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