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高斗、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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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02民初4051号原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红山报社南。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被告高斗、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款4875元,利息1755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份,被告高斗雇佣原告为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金宇国际B区1号、2号楼的工程粘砖,维修工程,共拖欠原告工资款4875元。当时经被告高斗同意,由技术员***给原告出具了一枚工票。此款后经原告一直催要未果。被告高斗未作答辩。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在金宇国际1、2号楼施工,被告也没有雇佣过原告施工。本院认为,被告高斗雇佣原告并拖欠原告工资款4875元属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票及通话录音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高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高斗支付工资款4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工票中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高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487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