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特140号
申请人: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湖北敏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白瑞祥,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9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查明,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经武汉市蔡甸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更名为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9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建铭
审判员 赵 鹏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博
书记员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