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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白瑞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91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蔡甸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914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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