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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03民初1358号
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78506443U。
法定代表人:白瑞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系该公司员工,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龙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758275323。
法定代表人:张群,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43.02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给付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DTFB-2010/003/001合同一份,合同总价1340.00万元。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备制造义务,交付了合格的产品。截止今日,设备早已投入使用,被告总计给付我公司货款1096.98万元。尚欠我公司货款243.02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0.80元,退还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媛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尹佳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