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4财保52号
申请人:常州**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和电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林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龙王工业园园。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建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2001258136053020725、中信银行武汉东风支行738231018210000100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433)出具保函予以担保。2017年5月1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模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建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42001258136053020725、中信银行武汉东风支行738231018210000100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被申请人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建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