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白瑞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东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9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东研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2152.4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