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1377号
原告: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研究院)、原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研究院)诉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向原告某某研究院、原告***某研究院及被告某某汽车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某某研究院、被告某某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研究院、原告***某研究院为本案共同原告,二原告于本案诉求及诉请理由均相同。原告某某研究院拒不到庭,导致本案庭审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95元,减半收取7197.5元,由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庞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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