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36岁,无业,住呼和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35岁,无业,住呼和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34岁,无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3)玉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未到庭,原址无人,无法进行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