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02民初160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
住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翟家沟村134号。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华鼎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二马路南侧北马桥扶贫办综合楼*栋201-401。
被告: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恒信大厦*座**楼****室。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
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诉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华鼎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满达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左亚军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