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02民初2060号
原告:集宁区宇丰水暖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负责人:于宝义。
被告: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宁区宇丰水暖店与被告内蒙古恒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宁区宇丰水暖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