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346号
原告:四川泰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1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9JUT573。
法定代表人:杨玉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中康概律康养有限公司。住所:淅川县上集镇张营村村部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9G0F420D。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康概律(嵩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车村镇纸坊村南坡根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9FQBPK1D。
法定代表人:苑欣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康概律(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建正东方中心B座2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819X95E。
法定代表人:张运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泰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淅川县中康概律康养有限公司、中康概律(嵩县)实业有限公司、中康概律(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泰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泰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