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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2162号

原告:北京深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805。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瑞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27。

法定代表人:王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民,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松禹,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北京深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微传媒公司)与被告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智天际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深微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传智天际公司向深微传媒公司支付广告合同价款100 000元;2.判令传智天际公司向深微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3.请求判令传智天际公司向深微传媒公司支付超出上述违约金金额部分的律师代理费(以本案最终实际发生的代理费用为准);4.诉讼费由传智天际公司承担。

传智天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传智天际公司注册地位于房山区,但其并未在此实际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村陈家林甲2号B座B101,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案涉《媒体合作协议》第八条关于争议的解决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智天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份《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该公司租赁了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村陈家林甲2号B座B101房屋并实际在此经营,租赁期自2016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经本院核实,传智天际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实为上述地址,其并未在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27实际办公经营,且涉案合同签订时间亦在传智天际公司的租赁期限内。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董 迪
书  记  员   杜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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