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撤176号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鄂尔多斯市亨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鄂托克西街与中央路交汇处亿利城E座。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亨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1217365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13093-8,住所地伊化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08386-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华世隆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06112-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电力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7011154211,现住东胜区大兴家和苑19号楼601。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鄂尔多斯市亨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鄂仲裁字(2017)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亨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因本院所查封财产均为轮候,不能及时处置财产,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