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恢808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衍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没有房产信息,在公安车辆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车辆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