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与广东省湛江市甘丰农药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23民初880号
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湛江市甘丰农药厂,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
法定代表人:杨俊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湛江市甘丰农药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6月0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广东省湛江市甘丰农药厂已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2.46元,由原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莫健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方清华
书 记 员 李科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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